沈阳信用卡代垫还服务加盟 时间:2022-01-04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通报了“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对何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5月在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额度7万元。办理信用卡后,何某某刷卡透支7万元整,分36期还款,按规定每月还款约2200元。何某某还款至2016年12月份后不再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逾期超过三个月至案发未按规定偿还,欠款本金34926.96元未归还,本息共计51263.68元。
2018年1月8日,何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公诉前,何某某还清了全部透支款项,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2019年1月22日,连平县人民检察院向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5日,连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通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为何某某指派辩护律师。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接到《公函》后,于2019年1月29日指派广东连洲律师事务所黄志斌律师担任何某某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承接此案后,于2019年2月18日会见了已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某在办理透支卡时,同时将他的粤PRC8XX号小轿车的登记证原件质押在银行后才透支7万元,并将7万元全部转账给某某车行用于购买该辆小轿车。之后,被告人何某某的车辆登记证一直押在银行,直到还清本息后,才赎出来。
之后,承办律师在连平县人民法院阅卷过程中发现,银行在2019年2月20日出具了一份《牡丹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所办理的信用卡是用于购买汽车,并且所买车辆已在发卡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月23日,银行出具了一份《牡丹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结清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1月9日将已透支的款项全部结清,并于同日解除汽车抵押登记;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某是因为自己工资较低、开庭开支、小孩自闭需长期到河源市做说话和外向训练等原因导致其没有经济能力还款。
承办律师根据与被告人会见和到法院阅卷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或依法宣告无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何某某的涉案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数额;第二,主观上被告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第三,本案情节轻微,且在判决前被告人已还清本息,可以依法宣告无罪。
2019年2月21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为争取让被告人何某某免于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最终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2019年2月25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623刑初1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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