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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风险大,沈阳信用卡提现垫还上门电话请三思!

沈阳信用卡代垫还服务加盟 时间:2024-11-02

信用卡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


不仅让人享受高效便捷的购物体验,


也缓解了人们的经济压力。


那个人信用卡能否借给他人使用呢?


有何风险?


让我们走进一起由


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沈阳信用卡提现垫还上门电话请三思:黄某与陆某系朋友关系,陆某借用黄某的信用卡刷卡透支款项用于消费,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陆某使用黄某的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刷卡透支款项共计167036.06元。


后经双方结算,陆某向黄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截止本欠条签署之日,欠款人陆某确认共拖欠黄某借款167000元。承诺于2023年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逾期不还,欠款人陆某自愿按欠款年利率24%向债权人黄某支付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陆某催款无果,遂于2023年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对账单、出账明细等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陆某借用黄某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事实。黄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予陆某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故陆某应当返还黄某的信用卡透支款167000元。


因黄某出借自己的信用卡行为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同时,黄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逾期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黄某怠于收回信用卡,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黄某自行承担,故黄某主张陆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告陆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67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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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黄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陆某使用,虽签订了“欠条”,也约定了利息,但是,当借卡人不及时还款时,持卡人需承担向银行还款的风险,此外,因出借信用卡行为无效,约定的利息也不能得到保护。出借信用卡可能还存在以下风险:




1



盗刷风险


大多数信用卡申请平台都能提供失卡保障风险,但仅限于办卡人本人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如果信用卡是因为外借他人使用后发生的盗刷,银行不会负责,除非持卡人能够让借卡人还款,否则只能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持卡人本人用卡时一般都能做到按时足额还款,但将信用卡外借后,借款人不一定记住按时足额还款,或者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导致逾期,从而影响持卡人的征信、申贷或办卡后果。


3



诉讼风险


如本案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欠条约定了逾期利息,但该情况的民间借贷为无效,只能要求被告返回透支消费金额,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



刑事风险


信用卡纠纷有可能从民事风险上升到刑事风险。比如,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有恶意透支行为,刷卡后长期不还款,欠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持卡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规一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